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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2-04-28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管理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修订规范性文件22件,废止规范性文件4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决定修订的文件

(一)关于施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825号)

1.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对企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记录。”

2.第十一条修改为:“根据企业积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积分达到8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提出书面警示,并提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企业评优活动时,对该企业的资格慎重考评。

单项工程项目积分达到8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示市住建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工程评优活动时,对该工程项目的资格慎重考评。

(二)企业积分达到16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

(三)企业积分达到24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和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16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约谈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24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部门管理的,函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修改为:“项目负责人积分达到12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同时依法对该项目负责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本市注册的建造师,发现应当停止执业、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书的情形时,依法处罚处理;对于非本市注册的建造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其注册机关。”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材〔2009〕344号)